【內容導航】:
(一)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1.“財產原值”中重點是:有價證券、打包債權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配比原則的應用是重點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打包債權”,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