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考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
(一)加計扣除優惠
1.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重點)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研發項目的范圍
可以申請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究開發活動是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
可以申請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究開發活動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之列。
(3)可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
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⑦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⑧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4)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5)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6)由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研發費用:
如果取得的財政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那么由財政補貼形成的研發費用是不允許扣除的,更不允許加計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財政補貼屬于應稅收入,則可以依法進行加計扣除。
2.特定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提示:據實扣除;限額扣除;不得扣除;加計扣除。牢牢掌握,均是重點。
(二)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重要)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意:
(1)根據技術轉讓所得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2)技術轉讓的范圍: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
自項目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4.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投資經營的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的優惠政策: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七)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20%的稅率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適用20%的稅率: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八)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九)減計收入優惠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十一)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