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指由其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就各成員國銀行監管事宜而成立的監管合作論壇,由各主要經濟體的銀行監管當局和中央銀行的高級代表組成。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各成員國就銀行監督事宜進行監管合作的論壇。委員會代表來自各成員國的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

 

它并非一個全球監管機構,因此委員會的報告和建議并無法律效力。委員會主要負責構建廣泛的銀行業監管標準(如巴塞爾協議),制定針對銀行和監管者的準則,并推薦最佳實踐辦法。

 

委員會鼓勵各國共同制定國際銀行業通用的銀行監管和監督方法,致力于循序漸進地輸入監管指導原則,而不是企圖對成員國的監管方祛進行事無巨細的管理。委員會的總體工作目標是縮小國際監督上的分歧,并遵循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1.每個國際銀行均應接受監督。

 

2.監督應充分有力,確保銀行合規。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自1975年以來,該委員會已發布數份綜合文件,旨在改進對國際銀行監管概念的認識和提高銀行監管的質量。巴塞爾委員會最初由來自十國集團(G10)和西班牙、盧森堡的代表組成。20年巴我爾委員會的代表增多,共來自27個國家。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原稱銀行法規與監管事務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管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

 

每年定期集會4次,并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委員會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國監管的權力,所作結論或監管標準與指導原則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效力,僅供參考。

 

但因該委員會成員來自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影響大,一般仍預期各國將會采取立法規定或其它措施,并結合各國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其所訂監管標準與指導原則,或實務處理相關建議事項。

 

在“國外銀行業務無法避免監管”與“適當監管”原則下,消弭世界各國監管范圍差異是巴塞爾委員會運作追求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了一些協議、監管標準與指導原則,如《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這些協議、監管標準與指導原則統稱為巴塞爾協議。這些協議的實質是為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這些文件的制定與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1999年第一次發布,也在這本次審議中一并進行了修訂。

 

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框架。據調查,有88個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非洲、亞洲、加勒比海地區、拉丁美洲、中東和非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歐洲國家(或地區)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且大部分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規劃。加上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計劃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國家已超過100個。

 

從1979年開始,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牽頭舉辦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它是多邊銀行監管論壇,每兩年舉行一次,旨在促進各國(地區)銀行監管當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國的代表機構為中央銀行,如果中央銀行不負責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則該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也可是代表機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每年舉辦三至四次會議,幾乎所有的委員會會議均在瑞士巴塞爾舉行。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除承擔巴塞爾委員會的秘書工作外,它還可以隨時為所有國家的監管當局提供咨詢,并受邀為地區性監管組織和其它官方機構自己組織的培訓班授課。

 

巴塞爾委員會的主要宗旨

 

該委員會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換各國的監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國際銀行業務監管技術的有效性、建立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及研究在其它領域確立標準的有效性。需要強調的是,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不過,它制定了許多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期望各國采取措施,根據本國的情況,通過具體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實施。委員會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標準,但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

 

巴塞爾委員會的重要任務

 

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堵塞國際監管中的漏洞,它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監管應當是充分的。另外,近年來,委員會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資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

 

為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對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平等競爭,經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批準,委員會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其中提出了統一的風險加權式資本衡量標準,并規定最遲于1992年年底開始實施。

 

此后,委員會又多次發布資本協議的補充及修正協議,不斷對該體系加以完善,逐步將結算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納入資本衡量系統。自1998年以來,這一協議不僅為各成員國所采用,而且實際上已為幾乎所有擁有國際性銀行的其它國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