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督(Bank supervision)即實施管理銀行運作的相關規定的過程。通常監督分為非現場監督和現場監督。前者指監督機構審查銀行所提交的書面和統計信息的過程,后者指監督機構的檢查員親目前往銀行,面見銀行經理及董事,實地查看銀行運作的情況。

 

銀行監督是指銀行利用特定手段對服務對象實施的監督管理。在社會主義傳統經濟體制下,銀行監督表現為銀行利用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通過自身的業務活動,反映并監督國民經濟的發展情況以及企業和其他單位的經濟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銀行是全國的信貸中心、結算中心以及現金出納和貨幣發行中心。銀行通過存貸匯付等業務,反映并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企業在生產、供應、銷售、儲備等方面的經濟活動情況。

 

主要內容

 

(一)信貸監督信貸監督是指銀行運用信貸手段對企事業單位實行的監督。

 

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監督企業按計劃生產、合法經營;

 

二是監督企業按資金使用方向使用資金;

 

三是監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結算監督結算監督是指銀行在了解和結算債權債務時,通過對結算憑證的審查,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

 

主要包括:

 

監督企業遵守財政法規和財政紀律,做到專款專用;

 

監督企業改善經營、加速資金周轉;

 

通過資金流轉,及時發現企業微觀經濟活動中的問題,并將信息提供給政府,由國家采取相應的宏觀控制措施。

 

(三)現金管理監督現金管理監督是指銀行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對各單位的現金形式、支出和庫存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主要任務是監督現金管理單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制度;監督現金的投放和回籠,促進社會購買力與商品供應量之間的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