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單位是一家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未實行內部成本核算。2015年7月2日擬集中在本月完成幾項業務,甲單位組織召開了由財務處、資產管理處機關人員參加的工作會議,就資產購置、資產使用、資產轉讓、資產出租的問題進行溝通。形成有關決議如下:
  (1)擬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一批特殊實驗設備(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該設備具有特殊性,規格、標準不統一,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經調查該種設備本地供應商有兩家,國內另外2家供應商在其他省份。會議決定經規定程序后,向四家潛在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
  (2)擬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一臺公務車(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為提高政府形象,該單位認為按照經批準的預算標準,同等價格檔次的進口車較國產車在性能上更優,會議決定向接受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提出購買進口車的要求。
  (3)擬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一臺設備(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由于單位負責人張某與新華采購代理機構比較熟悉,所以未進行討論,直接指定新華采購代理機構為甲單位此設備的采購代理機構。
  (4)甲單位擬以正在使用的固定資產為下屬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會議進行了可行性論證,決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5)因下屬單位資金不足,會議決定把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撥付給下屬單位。
  (6)甲單位擁有一臺閑置設備,會議決定,將其調劑到外省某事業單位。
  要求:
  根據政府采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逐項判斷甲單位上述會議決議是否正確;如不正確,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與解析】
  (1)該單位向四家潛在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的決議不正確。
  理由:該設備具有特殊性,且規格、標準不統一,這樣導致價格并不固定,所以不應當采用詢價的方式確定供應商。
  (2)單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購買進口車的決議不正確。
  理由:除需要采購的貨物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
  (3)單位負責人張某直接指定新華采購代理機構的決議不正確。
  理由: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代理機構。
  (4)甲單位提供擔保的決議正確。
  (5)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撥付給下屬單位的決議不正確。
  理由: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6)甲單位對外調劑設備的決議不正確。
  理由: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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