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的概念
人具有社會屬性,在本質上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人們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生活,必然會產生各種矛盾和沖突,這就需要一定的行為規范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這些行為規范,除了法律外,更多體現為道德。
所謂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并形成的,以是與非、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范疇為評價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內心信念等約束力量,實現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道德的特征
1.道德具有差異性
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是一定社會關系的反映。因此,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的不同就決定了道德的差異性。不同的社會條件下有著不同的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標準,以及與其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當然,這并不排除不同社會的道德之間存在某些共性的可能。社會道德規范是一個國家所有公民應當遵守的道德規范的總和,包括基本道德規范和一系列特定道德規范。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會存在著人們普遍認同的相對穩定的道德規范,即基本道德規范,也稱為一般社會道德。而基本道德規范在社會不同領域又會表現為一系列特定道德規范。
道德的差異性,也表現為基本道德規范與特定道德規范之間的差異。例如,我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了“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20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規范,同時也針對社會關系、職業關系、家庭關系等不同領域提出了社會公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家庭美德規范等特定道德規范。這些特定道德規范之間及其與基本道德規范之間,在具體內容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這種差異,不是道德所反映的社會價值觀存在根本性不同,而只是側重點上的差異,特定道德規范往往是基本道德規范在特定領域的具體表現。
2.道德具有繼承性
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屬于意識形態的道德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因此,沒有永恒不變的道德,道德總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改變著。影響道德形成和發展的因素很多,除了社會經濟基礎,文化傳統、民族習俗、宗教信仰、社會倫理乃至國家政治等因素對于道德的形成都會產生影響,是非、善惡、美丑、正邪等道德評價標準,也會不同程度地反映各種影響因素的內在要求。
因為決定或者影響道德形成和發展的各種因素具有歷史延續性,所以,道德也必然與文化、民俗、宗教、倫理等一樣有著歷史的傳承。而且,傳統道德的傳承力往往是巨大的,現代道德都深深烙有傳統道德的印記。因此,在歷史沿革上,道德具有繼承性。
3.道德具有約束性
道德是建立在調整人們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理念基礎之上的,是社會認可和人們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因此,道德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約束的作用。道德廣泛滲透在各種社會生活中,約束全體社會成員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樣做,是社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和延伸。
道德具有約束性,但是,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樣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其約束力是有限的。道德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內心信念等力量來發揮其約束的作用,因此,與之相應的社會道德評價標準、行為習慣、道德觀念等就成為道德得以實施的重要支撐力量。樹立優良的社會風氣、倡導健康的生活習俗、提升人們的道德素養并建立有效的監督獎懲機制,是道德發揮約束力的有效保障。
4.道德具有具體性
在表現形式上,道德就是行為規范。但是,行為規范不限于道德,還包括法律、規章、制度等。因此,相對于法律規范、制度規范等行為規范,道德也稱為道德規范。道德規范既可以是成文的,表現為制定的“公約”“守則…‘行為準則…‘行為規則…‘行為規范”等;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存在于人們的內心觀念之中。不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道德,作為行為規范,其內容都是具體的。道德規范雖然是具體的,但仍有層次的劃分。有些規范內涵比較豐富,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可以稱為道德原則,在道德原則之下通常包含若干更為具體的道德規則。
(三)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行為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形式,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1)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主要表現為各種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內容明確,通常以文字作為載體,以便人們認知和遵守。而道德是社會認可和人們普遍接受的行為規范,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
(2)內容結構不同。法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要求權利義務對等;而道德一般只以義務為內容,并不要求有對等的權利。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一般沒有明確的制裁措施或者行為后果。
(3)調整范圍不同。一般認為,道德調整的范圍比法律調整的范圍更為廣泛。絕大多數法律規范是以道德評價為基礎的,同時也是道德規范;但也有一些法律調整的領域道德并不調整,例如一些專門的程序性規范。因此,二者的調整范圍是交叉關系。
法律與道德的調整范圍存在交叉,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評價標準存在一定的不同。道德以價值判斷,即以公認的是非、善惡、美丑、正邪等范疇為評價標準;而法律的評價標準不限于價值判斷或者不直接反映價值判斷。
(4)調整手段不同。法律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內心信念等力量來實現其約束力。相比法律,道德的調整手段更多,但均不具有強制性。因此,法律的實施主要依靠他律,而道德的實施主要依靠自律。社會法治建設偏重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外化機制,而社會德治建設則偏重于“移風易俗”“獎優罰劣…‘德育教化”等諸多內化機制。
2.道德與法律的聯系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為規范,都是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二者都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都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服務。絕大多數的法律規范都是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的,在評價標準上與道德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內容交叉。道德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維護社會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一類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質、增進人與人之間和諧關系的較高要求的道德。前者通常也是法律所調整的內容,而對于后者法律一般不予調整。同時,法律調整的內容并不限于道德所調整的范疇。因此,道德與法律在內容上是交叉關系。有些行為既是違反法律的又是違反道德的,而有些行為不違反法律但違反道德,還有些行為違反法律但并不違反道德。
(3)功能互補。道德在調整范圍上對法律具有補充作用。有些行為不宜由法律調整或者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同時,法律在約束力上對道德具有補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約束是“軟”約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轉化為法律,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4)相互促進。法律對傳播道德具有促進作用。法律的實施,往往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觀念的培養。因為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雖有不同,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一F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為明確,所以法律的實施對道德觀念的培養可以起到強化促進作用。同時,道德對法律的實施也具有促進作用。遵紀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強道德觀念有助于人們自覺守法。
另外,規章、制度、紀律等也屬于行為規范的范疇,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一種特殊的規范。這些規范通常由特定組織制定,效力限于組織內部人員。例如,企業制定的工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等。其與法律、道德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這些規范不太強調價值判斷,具有突出的技術性;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有強于道德而弱于法律的約束力,具有一足的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