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院校在招生簡章以及復試錄取指南中都會標明,對于考生的錄取資格將進行審查,其中不僅將對考生學歷、成績等進行審核,也會對考生的身體狀況進行一定關注。不同專業對于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也有不同,那么23報考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各位有哪些體檢要求需要注意呢?什么情況下有不被錄取的可能呢?來和高頓小編一起看看吧~

考生在獲得擬錄取資格后兩周內向報考學院提交體檢報告單。院校將不組織考生進行集中體檢,考生需要自行前往具有二級甲等資質及以上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報告有效期以復試時間為準,三個月內有效)。體檢項目包括:內科、外科、血壓、視力、辨色力、聽力、嗅覺(該項根據專業學習需要進行取舍)、肝功能、尿常規、胸片。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執行。
而根據教育部有關招生體檢工作規定可知,法學碩士可能不予錄取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二、不宜就讀法學專業的情況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
2、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
3、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不宜就讀法學、教育學類等各專業。
三、其他
未列入專業目錄或經教育部批準有權自定新的學科專業,學校招生時可根據專業性質、特點,提出學習本專業對身體素質、生理條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刊登,做好咨詢解釋工作。
以上就是有關法學碩士錄取體檢要求的相關匯總,相信對于各位23考生的報考備考可作一定參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考研院校、考研專業信息,歡迎前往高頓考研頻道!等你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