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貴公司如果是在未發生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規定是不允許開具發票。本質上屬于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確切的說因銷售業務尚不符合收入確認及發票開具時間的要求,如果間隔時間很長,存在不確定性因素,因此會帶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風險。對方取得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金,也會收到偷漏稅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