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正式下發《關于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原文如下: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分別于2016年7月、2017年5月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9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55號)。為了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發布,2012年修訂)》(財會〔2012〕2號),財政部、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文日期為準,即2017年5月23日,下同)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你所應根據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劃,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三、財政部、證監會將對你所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做出是否允許你所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間,你所首席合伙人、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和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離職、辦理退伙或轉所手續。
特此通知。
財政部會計司 證監會會計部
2017年6月15日
相關法規鏈接: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06/t20170619_2626379.html
本文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