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內容之一,針對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反映集中的關于工資薪金、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股權激勵支出等稅前扣除問題,結合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與最新企業所得稅報表填報要求,將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進行梳理匯總,具體內容如下!
基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政策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關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
(三)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
(四)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
(五)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
(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
工資薪金支出報表填報
注意事項
如上表所示,工資薪金支出在匯算清繳報表填報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事項(一)
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注意事項(二)
第2行“股權激勵”:適用于執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6號)的納稅人填報,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報納稅人根據本年實際行權時股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2列金額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政策出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中《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規定
本文來源:中稅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