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入申報小高峰,越來越多的財務人員咨詢彌補虧損明細表該如何填報。今天高頓小編結合彌補虧損的政策和案例,手把手教你填報《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快來圍觀吧!
一般企業怎么填?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
案例1(一般企業)
A公司主營建筑服務,2014-2018年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此時,只需要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進行虧損彌補即可。
由于A公司為一般企業,最長的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不能再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彌補了,而2015年及后續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仍繼續結轉以后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表中涂黃色的第11行第9列是本列以上各行的合計數,表示用本年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總額。
高新技術企業和
科技型中小企業怎么填?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至以后10個納稅年度彌補。
案例2-1(高新技術企業)
B公司主營軟件開發服務,2019年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4-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此時,彌補虧損的順序仍然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但與案例1一般企業的結轉虧損不同的是,由于B公司在201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那么2019年之前的5個年度的尚未彌補,最長的彌補虧年限就由5年延長到10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也可以結轉以后年度。
案例2-2(由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為一般企業)
C公司主營電子元器件制造,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但2019年由于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而轉為一般企業,2013-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在案例2-2的背景下,彌補虧損的順序就不再是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而是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具體來說,由于C公司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那么C公司2013年-2017年度的虧損的彌補虧損年限為10年,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2027年間到期。但由于C公司2019年轉為一般企業,企業2018年發生的虧損就只能結轉以后5個年度,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到期,下表具體展示了C公司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到期年度。
2013年的虧損和2018年的虧損先到期,且同時到期,但2013年的虧損先發生,因此C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就變成了2013、2018、2014、2015……2017。此后每一年,如果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發生了變化,申報系統將自動重新計算彌補虧損年限的到期時間,然后根據新的到期時間,自動分配各年度的彌補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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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政策性
搬遷事項怎么填?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案例3(2018年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
D公司位于某市地鐵規劃沿線,2017年10月開始進行政策性搬遷,2019年5月完成搬遷并恢復生產經營,2018年度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大家是否有注意到,本年度的前一年度竟然是“2017”呢?這是因為D公司在2018年年度申報表的基礎信息表勾選了“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所以在2019度申報時,申報系統就將2018年從虧損彌補結轉年限中扣除了。
特殊性合并、分立
轉入轉出的虧損怎么填?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進行的合并、分立,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經過限額計算后,可由合并企業、分立企業繼續進行彌補。
案例4(特殊性企業合并轉入虧損)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對F公司(2018年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吸收合并,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經過限額計算后,可由E公司繼續彌補的虧損均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看到上面的申報表示例,您是不是也有很多問號呢?那么就讓言稅菌帶您逐一分析!
一、為什么E公司是一般企業,為什么2013年轉入的虧損還能夠在本年進行彌補呢?
答:那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雖然E公司是一般企業,但由于F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其2013-2017年的虧損可以結轉10年,因此虧損轉入E公司后,結轉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計算,2014、2015年轉入的虧損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術企業,那么無論合并、分立的企業轉入的虧損的彌補年限是5年還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進行結轉。
二、為什么E公司2014年的待彌補虧損有40000元,但是只彌補了其中的30000元呢?為什么2018年的虧損先于2014年的虧損進行彌補了呢?
答:這仍然是彌補虧損順序的問題,與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E公司2014年待彌補的40000元虧損中,其中30000元為自身經營虧損,彌補虧損結轉到期時間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虧損是合并F公司轉入的,結轉年限到期時間為2024年,2015年的待彌補虧損同理。再看2018年的虧損,由于只能結轉5年,于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彌補虧損就要先行進行彌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