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月的會計很忙碌,6月也不會輕松。
增值稅稅率新政執行后,發票使用千萬當心,除了核對稅率,這些費用發票也不能再報銷了!一旦收到要立即退回,否則損失要由會計承擔!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布了發票領用通知:
稅局再次提醒發票新規
一、發票領用通知:
一、合理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求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簡單按照納稅人所有制性質、所處行業、所在區域等因素,對納稅人領用發票進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和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及時做好發票發放工作,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提出增加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經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增版”“增量”。對納稅人增值稅異??鄱悜{證要依法依規進行認定和處理,除存在購銷嚴重背離、虛假納稅申報、稅務約談兩次無故不到等涉嫌虛開發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納稅人開具發票。對于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二、積極推進發票領用分類分級管理
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對于稅收風險程度中等的納稅人,正常供應發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應積極探索依托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科學設置預警監控指標,有效識別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并且據此開展發票領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對于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發票用量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三、提示提醒納稅人發票使用風險
納稅人在辦理實名認證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進行稅法宣傳,提示發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稅風險,提醒發票違法違規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稅務總局結合部分地區相關工作經驗,編制了《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樣例》(詳見附件),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以此為參考,創新開展相關工作。
二、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樣例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
您正在進行實名辦稅身份認證,實名認證后,將可以辦理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也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為了防止不法分子騙取、冒用、盜用您的身份信息,將您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從事虛開發票等違法活動,現將發票使用有關風險提示提醒如下: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發票并符合相關條件,稅務部門將向社會公布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注:
1.各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調整相關內容。
2.各地已經施行的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宣傳舉措,可以繼續沿用。
注意!這17種發票不能報銷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那么,實務中我們納稅人常見的取得或使用不合規發票情形有哪些呢?
一、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三、原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舊版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五、提供建筑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六、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七、出租不動產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八、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九、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十一、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十二、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十三、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未在收回原發票注明“作廢”字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8年6月15日修正版)
第二十七條規定: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十四、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十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六、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七、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會計收到發票,先檢查7個方面!
1、發票有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稅率適用是不是對的?
3、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是不是相符?
4、籠統的開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發票一律不行!
5、發票章蓋的不規范的一律不行!
6、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外加蓋上發票專用章,A4紙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買了一些簽字筆、筆記本和書架什么的。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才行!
7、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其它途徑開具的清單無效!
9種費用報銷,不能光附一張發票
光靠一張發票并不足以支撐業務的真實合理的,如果光靠一張發票入賬無論是在企業內部控制管理上還是在稅務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發票這項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是對于能夠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這點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規定的。
《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3項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商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日常工作中主要的業務實質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這些情況:
1、實物資產
如: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禮品等,是否有入庫單、入庫單簽章、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采購合同,是否有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發票日期和發票金額是否與采購合同對應,是否有從第三方開票,是否舍近求遠采購,成本費用率是否明顯超過行業合理水平。
2、租金發票
是否有行政辦公部門審核確認手續,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日期金額是否與租賃合同吻合。
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報銷,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大額發票是稅務稽查重大,如果沒有清單,可能會認為虛假消費。
4、差旅費
差旅費報銷單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所附的車票是否為去出差地的車票、餐飲、住宿、交通費發票是否為出差地的發票、人員和人員名單是否與派出的人數相吻合。
5、會議費
會議費報銷、是否有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是否有與會議無關費用(如旅游費)列支。
6、工資薪金
是否有考勤記錄、招聘合同、是否扣繳了工作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數額是否與勞動合同和考勤紀律相吻合。
7、運費
運費報銷,是否有運費報銷單,起運地和運達地是否與運費報銷單相吻合,是否由起運地和運達地以外的車輛運輸、運輸價格是否波動較大。
8、油費
加油費報銷,報銷的加油費是否為本公司車輛,本公司賬面上是否有車輛,加油費總額是否超過了車輛理論行車的最大油耗量。
9、水電費
水電費報銷,發票上的字碼是否與水表、電表的字碼相符,是否與本公司的產能相吻合。有的企業賬面反映產量很少,但水電費卻很高。
來源:中稅答疑、國家稅務總局、會計說、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