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繼2013年后再次對烏茲別克斯坦進行國事訪問,中烏兩國元首就新形勢下雙邊關系發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合作深入交換意見,簽署一系列涉及經貿、金融等多領域的合作文件。中國企業到中亞投資再次受到廣泛關注。
最近,新疆國稅局對新疆“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開展了調研分析,發現“走出去”企業前往“人生地不熟”的國外投資經營,不僅要適應語言、社會差異,更面臨著和國內完全不同的稅收法律環境,存在著一些涉稅風險。
風險一:未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導致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風險描述:稅收協定可降低“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稅收負擔,提高境外經營稅收確定性,幫助企業維護自身合法稅收權益。“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我國“走出去”企業享受我國與投資目的地國家所簽署的稅收協定的前提,但是企業往往由于各種原因而未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
案例:根據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國企業從烏茲別克斯坦取得股息、利息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時,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可以對這部分收入征稅,但征稅比例不得超過10%。這樣無論烏茲別克斯坦國內稅法如何變化,中國企業從烏茲別克斯坦取得上述類型收入時稅負都不會變化。中國境內某公司在“走出去”前,對境內境外稅收制度均未做深入了解調研,誤認為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手續繁瑣,甚至擔心一旦在國內申請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便會讓國內稅務部門知曉其境外投資信息、導致稅負增加,因此遲遲未開具證明,該公司最終未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加重了自身稅收負擔。
風險分析:從新疆國稅部門掌握的情況看,有些企業由于自我保護意識欠缺,尚不知道稅收協定的存在;有些企業雖然知道稅收協定的存在,但是因為對稅收協定相關條款和稅收協定的作用缺乏了解;有些企業是由于對稅收協定理解不到位,對自身境外業務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判斷不清。總之,由于種種因素忽略了向國內稅務機關申請取得“中國居民身份證明”。據統計,2015年新疆國稅局審批通過的非居民企業享受國際稅收協定待遇11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備案6件,而“走出去”企業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僅有3戶,這從側面說明了“走出去”企業沒有充分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利益,缺少主動了解和運用稅收協定降低自身稅負和風險的意識,不清楚在境外經營的過程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協定待遇。
防控建議:稅收協定不受國內稅收法律變動的影響,穩定性強,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和稅收風險,消除雙重征稅,降低企業稅負。企業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稅收協定,在有意向開展境外投資業務時,就及時做好享受稅收協定方面的準備工作。
風險二:境外遭受不公正稅收待遇未及時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風險描述:部分“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遇到稅收爭議時,遇到對方稅務機關不執行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導致企業繳納了不必要的稅款或多繳稅款等情況時,沒有在*9時間聯系境內稅務機關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反而試圖通過其他非協定項下的方法來解決爭議,進而影響了稅收協定“保護傘”作用的發揮。
案例:中國境內某公司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立了一家子公司,子公司將在烏茲別克斯坦取得的股息6000萬元支付給國內母公司,但并沒有申請享受中烏稅收協定,導致企業多繳納稅款300萬元人民幣。在稅務機關舉辦的稅收協定宣講會上了解到相關稅收協定規定后,企業向烏茲別克斯坦稅務局申請退稅,但烏茲別克斯坦稅務局以前一年稅款已開具完稅證明為由,不予辦理退稅。如果不能執行中烏避免重復征稅協定,該業務將使公司蒙受300余萬元人民幣的損失。中國稅務機關在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建議并積極幫助企業申請啟動了中烏雙邊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最終幫助企業順利收回了退稅款。
風險分析:“走出去”企業缺少利用稅收協定的意識、不了解稅收協定的內容和作用、未及時向境內稅務機關反映稅收爭議等問題,都是造成企業未主動、及時通過稅收協商維護自身利益的原因。
防控建議: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走出去”企業應與境內稅務機關保持常態化聯系,*9時間反映在境外遇到的不公正稅收待遇或稅收爭議,以便境內稅務機關及時掌握企業情況,幫助企業分析遇到的問題,必要時啟動稅收協商程序解決境外稅收爭議。
風險三:企業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多繳稅款無法在國內進行抵免
風險描述:中國企業到國外后,承擔的是全球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為了防止企業同一筆所得既在國外納稅,回國后又在國內納稅,從而造成重復征稅,我國允許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進行限額抵免,即以該筆所得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作為抵免限額,只要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沒有超出該抵免限額,即可以全額抵免,超出抵免限額的部分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但企業本來可以享受中烏簽署的稅收協定但卻沒有享受,從而在國外多繳了稅款,多繳的稅款不允許在國內進行抵免。
案例:中國境內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和烏茲別克斯坦一發電廠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負責提供發電廠設備安裝服務,合同總金額320萬美金,合同期限為8個月。合同履行完畢后,烏茲別克斯坦稅務局向中方企業按合同總金額的10%征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該中方企業認為自己從烏茲別克斯坦確實提供了安裝服務,也取得了收入,于是就繳納了該筆稅款。回國后,國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應就該筆境外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企業認為其從國外取得的該筆收入已經在國外繳納了稅款,可以進行抵免,但主管稅務機關對此不予認可。
風險分析:根據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簽訂的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應僅以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12月以上的為限,構成常設機構”,即中國企業在境外從事安裝服務所取得的所得,只有在烏茲別克斯坦超過了12個月,構成了常設機構,才需要在烏茲別克斯坦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12個月,則沒有構成常設機構,就可以根據中烏稅收協定,申請免稅。該企業并沒有享受稅收協定,反而繳納了本不需要繳納的稅款,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國外繳納的這筆稅款是不允許在國內抵扣的。
防控建議:該企業由于不熟悉稅收協定的規定,多繳了稅款,而且在國內也不能申請稅收抵免,從而造成重復繳稅,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加重了企業負擔。新疆國稅局已于2015年、2016年分別翻譯出版了中亞諸國稅收法律,對相關國家稅收制度進行了全面、準確的介紹,“走出去”企業可從新疆國稅局獲得稅法中文譯本,加強稅收政策學習,確保有備無患。
風險四:因母子公司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
風險描述:境內母公司與境內子公司為關聯企業,境內母公司可能與境內子公司在產品的采購和銷售、勞務的提供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取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根據烏茲別克斯坦轉讓定價規定,“如果關聯方之間的商業和財務交易所采用的價格與非關聯方之間采用的價格不同,那么稅務當局將根據非關聯方之間的價格定價”,且該國稅法未對價格的調整方式、計算方法和信息來源等進行進一步規定。因此,存在著境內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被烏茲別克斯坦稅務當局實施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案例:中國某高新技術企業A公司在烏茲別克斯坦投資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B,A公司給B公司提供自身所擁有的一項專利技術給B公司,用于生產產品。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協議,B公司應按照產品銷售收入的3.5%支付給A公司技術使用費。B公司所在地的烏茲別克斯坦稅務局認為,中國A公司的技術具有技術先進性,烏茲別克斯坦的B公司也確實使用了A公司的專利技術進行了生產,但B公司按照產品銷售收入的3.5%支付給A公司技術使用費的標準過高,應予以調減,相應地增加B公司的收入,要求B公司就調整增加的收入部分繳納法人利潤稅。B公司就和中國A公司之間支付技術使用費的交易實質,以及支付技術使用費的商業合理性,向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進行了反復多次溝通,但最終仍補繳了相應稅款。
防控建議:境外子公司在與境外母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應注意轉讓定價問題,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并保留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證明文檔和材料。在轉讓定價風險較大時,可啟動雙邊預約定價,由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中國稅務部門和企業共同參與,對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進行事先確定,以提高經營確定性,從根本上降低被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風險五:投資目的國稅務部門執法相對粗放,政策剛性不足
風險描述:為保護本國企業利益,投資目的國稅務部門執法存在一定隨意性,對外國投資企業權益保護不夠。
案例:2016年初,中國境內某公司在某國與當地一公司簽約,投資200萬元人民幣建立一個工廠。根據該國法律,合資企業成立3年內免稅,但由于合資企業中方人員缺乏跨國經營經驗,又長時間沒有配備翻譯,導致既對該國稅收制度缺乏了解,又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交流不夠。在外方工作人員誤導下,不僅未按規定免稅,甚至被當地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對日常經營帶來負面影響。
風險分析:有些投資目的國稅法變化不大,但每年政府都會根據經貿、國內預算、產值等情況,對某些稅種的稅率和征稅對象做出調整,對某一行業或地區實施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臨時頒布專門的稅收規定,導致稅收政策剛性相對不足,為外商適應稅收制度帶來一定影響。同時,“走出去”企業事先沒有充分了解投資目的國稅收制度,也沒有實時關注*7的稅收政策變動,造成稅收優惠應享未享或違反稅收政策等后果。
防控建議:企業應提高對投資目的國稅收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可急功近利,盲目自信,應充分掌握境外稅環境,為自身經營順利開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總的來說,中國“走出去”企業在前往投資目的國投資經營時,需重點掌握與中國稅收協定簽訂情況及主要條款。既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盡可能主動了解投資目的國稅收法律情況,也要主動與國內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保持交流。另一方面,國內稅務部門也應立足職能,致力于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更多服務,盡可能幫助企業降低境外稅收風險,為提升企業“走出去”的能力與水平、助力“一帶一路”國家戰略作出更大貢獻。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