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保障基金的籌集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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