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期貨交易所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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