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考點: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違法違紀撤銷職務資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責任:
  提供交易場所。安排合約上市。組織監督結算交割交易。保證合約的履行。對會員監督管理。
  3.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保證金制度。大戶持倉和持倉限額報告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漲停板制度。當日無負債制度。
  4.出現異常情況采取的情況可以是:
  提高保證金。調整漲停板的幅度。限制會員*5持倉量。暫時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5.期貨交易所辦理下面事情,需要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約。變更解散分立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貨公司
  1.申請成立期貨公司需要具備條件:
  注冊資金最低3000W
  高級管理有任職資格,從業人員有從業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東有持續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違紀的操作。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的控制制度
  2.出資的貨幣資金比例不低于85%,國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起6個月內需要做出批準不批準的決定。
  3.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變相期貨自盈業務、不得給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人提供融資,對外擔保。
  4.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由客戶承擔。
  5.期貨董事辦理下面事情需要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變更公司形式
  變更業務范圍
  變更注冊資金。
  5%股份以上變動(在20日做出批準不批準)
  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其他的在2個月做出批準不批準。
  6.期貨公司辦理下面事,應經期貨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批準:
  變更法定代表人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兩個月內)
  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負責人和經營范圍
  其他的在20日內批準不批準
  7.成立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有三個月連續未營業。依法注銷的。主動提出注銷的。
  8.期貨公司應向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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