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跨年的發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9個層面是會計處理,第二個層面是涉稅處理。根據國稅總局的公告精神,可以提煉出簡單易懂的規則:費用真實發生,跨年也可入賬,申報可以抵扣,時限不能太長。
跨年的費用發票能否所得稅前扣除,估計許多會計人員都有此疑問。在實際工作中,我就分別聽到過不同地方稅務機構給出了以下三種回復:(1)絕對不行;(2)每年3月或1月底前報銷上年發票可以;(3)每年1月底前報銷上年12月份的發票可以。
到底哪個回復更靠譜,會計人員恐怕要與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才能確定。不過,上述三個回復有一個共同點,均認為時間久遠的跨年發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人員有此疑問,也說明在會計人員的潛意識里費用是不能跨年的,這是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實際情況不容否定,費用發票跨年度報銷是客觀存在的。譬如,員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費用會跨年;再如,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于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發票。
費用發票跨年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9個層面是會計處理,第二個層面是涉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會計處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5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但有例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16年真的發現2015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6年當年的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可見在會計處理上,看重實質,只要費用真實發生了,是可以報銷入賬的。
二、涉稅處理
問題的關鍵在于,跨年的費用發票入賬后(無論是記作本年費用,還是記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務是否認可其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此作了解答,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稅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
2、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4、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綜上,可以提煉出簡單易懂的規則:費用真實發生,跨年也可入賬,申報可以抵扣,時限不能太長。
三、財務部門如何應對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企業應盡量避免發票跨年入賬。對財務部門而言,應做到以下幾點:
1、向全體員工宣貫發生費用后即時報銷;
2、要求公司供應商、服務商及時開票;
3、費用真實發生了,即便發票尚未取得,先做賬;
4、匯算清繳時,真實費用尚未取得發票的,納稅調整;
5、以后年度獲得發票的,及時向稅務說明,申請抵繳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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