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陳小姐到某酒家消費完付款時要求酒家開具發票,但酒家的服務員告訴陳小姐如果想打折就不能開發票,因為打折后價錢低沒有利潤所以不能開具發票,如果想要發票就按原價支付。陳小姐對服務員的解釋存在疑問:折扣與發票有直接聯系嗎?我要折扣就不能要發票嗎?像陳小姐反映的這類情況,稅務部門了解到,還有些商家以發票用完;或直接對要求開具發票的消費者需要加收10%交稅金等理由拒絕開具發票給消費者。
針對以上的情況,稅務部門回應:商家以打折促銷、發票用完、消費者交稅金等借口不開具發票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又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商家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稅務工作人員提醒,不少市民誤認為發票只是一種報銷憑證,不報銷就不用拿發票,其實這是一個認識誤區。發票是最重要的消費證據之一,無論消費多少,都應向商家索要發票,以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如消費者在遇到商家無理拒開發票時,可保存相關的消費憑證進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