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計算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確定,考慮的是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結構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來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就上述公式而言,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的計算較為簡單,但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比較復雜,投資者應該充分關注。在報告期內如果因增資、回購等原因造成股本發生變化時,要按照當年實際增加的時間進行加權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本變動都要按照當年實際增加的時間進行加權計算。如當期發生利潤分配而引起的股本變動,由于并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在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時無需考慮該新增股份的時間因素。

  公式中分子、分母確定方法如下:

  1.分子的確定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發生虧損的企業,每股收益以負數列示。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的每股收益,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合并凈利潤,即扣減少數股東損益后的余額。

  2.分母的確定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母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算術加權平均數即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根據當期新發行或回購的普通股股數與相應時間權數的乘積進行調整后的股數。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庫存股不屬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且無權參與利潤分配,應當在計算分母時扣除。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蕾通段般數十當期新發行普通般股數×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腔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其中,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關鍵是要確定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和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在計算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時,應當考慮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股。如果不存在優先股,那么公司當期凈利潤就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如果存在優先股,在優先殷是非累積優先股的情況下,應從公司當期凈利潤中扣除當期已支付或宣告的優先股股利;在優先股是累積優先股的情況下,公司凈乖J潤中應扣除至本期止應支付的股利。在我國,公司暫不存在優先股,所以公司當期凈利潤就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t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

  在計算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般的加權平均數時,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9,在企業合并采用權益結合法處理的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根據合并過程中發行或取消的股票數調整加權平均數;第二,在發生不改變企業資源但將引起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的情況(如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拆股和并般)下,需重新計算所有列報期間的股份數,并追溯調整所有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在計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特別要注意的是企業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發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時間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采用購買法核算。在購買法下,被合并企業的合并前的凈利潤不包括在合并企業的凈利潤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潤才包括在合并企業的凈利潤中,所以在購買法下,因合并而發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時間應從股票發行的時間開始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采用權益結合法核算。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1.判別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

  如果公司存在潛在普通股t首先應判斷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如果潛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那么公司只需計算基本每般lit益;如果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性,公司還應當根據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據以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

  這里涉及潛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定。所謂潛在普通股是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在衡量潛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釋性時,我國的每股收益準則采用了國際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即以是否會減少每股持續正常經營凈利潤作為衡量潛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釋性的尺度。持續正常經營凈利潤是指在扣除優先股股利和與非持續經營有關的項目后的正常經營凈利潤,不包括會計政策變更及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影響。該項目應結合“終止經營”、“財務報告的列報”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準則要求提供的信息綜合考慮。

  如果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會增加持續正常經營每股收益或減少持續正常經營每股虧損,則該潛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只考慮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考慮具有反稀釋性或不具有稀釋性的普通股的影響。

  2.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應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進行調整。

  (1)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①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2)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人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計人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的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應當計人基本每股收益中。對分母的調整主要涉及期權和認股權證。

  具有稀釋性的期權和認股權證不影響歸屬于普通股的凈利潤,只影響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只有當行權價格低于平均市場價格時,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才具有稀釋性。計算時,應假定已行使該期權,因此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包括兩部分:

  ①按當期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不必考慮;

  ②未取得對價而發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釋性,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應當加到普通股股數中。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用公式表示如下: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一行權價格×

  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般股數÷平均市場價格

  (三)潛在普通股的種類及計算

  日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1.可轉換公司債券

  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采用假設轉換法判斷其稀釋性,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首先,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從而一方面增加了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另一方面節約了公司債券的利息費用,增加了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然后,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人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2.認股權證、股份期權

  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對于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股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對于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己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于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

  (4)將凈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假設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

  3.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與前面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計算思路恰好相反,具體步驟為:

  (1)假設企業于期初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回購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則假設企業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足量的普通股。該假設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普通股,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額不變。

  (2)假設回購合同已于當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約定的行權價格回購本企業股票。

  (3)比較假設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假設回購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作為凈增加的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再乘以相應的時間權重,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

  4.多項潛在普通股

  企業對外發行不同潛在普通股的,單獨考察其中某潛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釋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潛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時可能恰恰變為反稀釋作用。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5的稀釋作用,應當按照各潛在普通股的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人稀釋每殷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稀釋程度根據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情況下,將增加的歸屬于普通般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作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通常情況下,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排在前面計算。

  對外發行多項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1)列出企業在外發行的各潛在普通股,例如票面利率2.5%與票面利率1. 9%的可轉換債應當分開考慮。

  (2)假設各潛在普通股已于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確定其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當期凈利潤的影響金額。

  (3)確定各潛在普通股假設轉換后將增加的普通股股數。

  (4)計算各潛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斷其稀釋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越大。

  (5)按照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將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分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分步計算過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計人的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反之,則表明具有反稀釋作用,不計人稀釋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額即為稀釋每殷收益。

  5.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發行能夠轉換成其普通股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不僅應當包括在其稀釋每殷收益的計算中,而且還應當包括在合并稀釋每股收益以及投資者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