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列報
(一)重新計算
1.派發股票勝利、公積金轉增資奉、拆股和并股
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后,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2.配股
企業當期發生配股的情況下,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包含的
送股因素,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總額十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
=行根前發行在外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系數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般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閫權量十配股后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業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不考慮配股中內含的送股因素,而將配股視為發行新股處理。
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丑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3.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二)列報
不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編制比較財務報表時,各列報期間中只要有一個期間列示了稀釋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報期間均應當列示稀釋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額與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2)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后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3)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