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支錯弊查證
 

  例10 -1政府補助收支錯弊查證

  (1) 2008年初,某供電公司目自然災害造成電網資產受摜嚴重,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Z 000萬元的救災資金。2008年3月1日,政府撥付財政資金2 000萬元到該公司賬戶,3月20日購A電網不需安設備4 800萬元,使用年限1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與稅法規定一致。假設殘值為o。

  (2)該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項目申請的財政貼患于2008年初批準撥付財政貼患。協議規定:共補貼80萬元,分兩次撥付,合同簽訂日撥付40萬元,項目驗收時撥付40萬元。項目期為3年.2007年1月1日啟動該項目。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則企業會計處理為:

  (1)財政撥款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①3月1日收到財政撥款,并確認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銀行存款 20 000 000

  貸:遞延收益 20 0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 000 000×25%) 5 000 000

  貸:所得稅費用 5 000 000

  ②3月20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48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48 000000

  ③4月起每月計提折舊,并分攤遞延收益,轉銷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管理費用(48 000 000/12×10) 400 000

  貸:累計折舊 400 000

  借:遞延收益(20 000 000/12×10) 166 667

  貸:營業外收入 166 667

  借:所得稅費用(5 000 000/12×10) 41 7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1 700

  (2)財政撥款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①1月1日實際收到財政貼息,并確認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銀行存款  400 000

  貸:遞延收益  4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 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 000

  ②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年分攤收益,并轉銷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遞延收益2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200 000

  借:所得稅費用5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50 000

  注:2008年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20萬元,2009年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20萬元。

  ③2010年項目完工,于3月1日收到貼息資金40萬元。不存在財稅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借:銀行存款4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400 000

  例10 -2非關聯企業處置固定資產錯弊查證

  甲企業與乙企業不屬于關聯企業,2011年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企業將其2008年以前購進的小轎車(原價10萬元,累計折舊4萬元,公允價值7萬元),償還乙企業的債務8萬元。假定以上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

  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60 000

  累計折舊40 000

  貸:固定資產 100 000

  (2)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2 6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7÷(1+4%)×4%] 2 600

  (3)繳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 600

  貸:銀行存款2 600

  (4)債務重組日。

  借:應付賬款8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2 60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 7 400

  ——債務重組利得 10 000

  分析:

  以固定資產抵債,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過程,首先是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處置,以確定轉讓收益,再以處置所得(公允價值)償付債務,同時據此確認債務重組損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J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為,以非貨幣資產

  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以上財稅處理相同,在所得稅方面耒產生財稅差異,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例10 -3關聯企業固定資產轉移錯弊查證

  2010年12月,甲公司毗其閑置的舊辦公樓,無償轉讓給其子公司,賬面原值為15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在公開市場上的售價是

  企業會計核算錯弊壹證技法

  140萬元,不考慮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稅金。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 000

  累計折舊 500 000

  貸:固定資產 1500 000

  (2)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7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400 000×5%) 70 000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營業外支出107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070 000

  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甲公司無償轉讓給其子公司固定資產,視同財產轉讓計征企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納稅所得額為33萬元(140 -107),會計上確認損失為107萬元,由此形成140萬元(107+33)永久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