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鐵嶺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總結如下: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9號發布)
  *9章 總則
  *9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新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有哪些變動?
  答:新頒發的《規定》比原《規定》有較大的變化。首先,原《規定》對工資總額定義沒有加以明確,新《規定》則明確確定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并進一步規定計算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不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資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這就更加明確了工資總額的概念。其次,對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及范圍做了較大的調整,原《規定》將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列了26項,沒有概括歸類,不能體現工資總額組成各個部分的內在聯系,新《規定》將工資總額歸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并規定了每一組成部分的定義和組成項目。第三,原《規定》僅把經常性獎金列入工資總額,而一次性獎金未列入總額,為了正確反映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情況,不再把獎金分為經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確規定者外,各種資金都應列入工資總額。此外,新《規定》對實施范圍,計算工資總額的人員范圍以及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等都根據當前情況做了調整。
  二、計件工資是否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答:包括。因為“計件超額工資”即計件工人實行的全部計伯工資減去應得的計件標準工資后的數額。從性質來看,它是計件工資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頒發的《規定》中,將“計件超額工資”歸入“計件工資”里,沒有單列。因實際工作需要,在制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時,仍應將“計件超額工資”單列出來。
  三、“國家星火獎”是否列入工資總額?
  答:根據國家科委[90]國科發獎字032號文和財政部[88]財文字第636號文的精神,“國家星火獎”和“科技進步獎”一樣,屬于國家級獎勵,資金來源和發獎單位均在國家科委,不從基層單位發放。所以,國家統計局統制字[1990]39號“關于同意‘國家星火獎’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函”明確規定,同意“國家星火獎”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四、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中的《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范圍是什么?
  答: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中的“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是指由國家體委發放,直接支付給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大型比賽的名次獎和獲名次獎運動員的主管教練、教練、助理教練的培訓獎。此外,由本單位支付給運動員的訓練獎、教練員的訓練獎、輸送成績獎和獎勵工資,均應計入資金并列入工資總額。
  五、新《規定》對“肉類等價格補貼“的統計方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新《規定》將屬于物價方面的各種補貼(包括肉類等價格補貼)專門劃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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