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資陽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個稅籌劃小技巧(一)總結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迅速增長,不管是薪金增長還是兼職創收,一些人的錢包鼓了起來。不過這個幸福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忽略掉某些細節,很多人認為得到的報酬越多,扣去的稅款也應該越多。但事實上,如果你稍稍變化一下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支付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一定要計算稅后收入,掌握一些個稅籌劃的小技巧。
  一、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20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例1]:小李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薪金25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2500-2000)×10%=50(元);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50+1425=1475(元)。到了2008年4月份,小李同樣還得繳納5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3月、4月2個月共應納稅1475+50=1525(元)
  其實,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議一下,將獎金分為2次下發,即3月、4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3月、4月應納稅額各為(2500+4500-2000)×15%-125=6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625×2=12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25-1250=275元。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工資、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單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1)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為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職工的貸款利息負擔。(3)為新調入職工提供周轉房。(4)提高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單位,列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職工擁有使用權,職工調出單位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單位。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2]:王教授每月工資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費120元、電話費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開支,王教授可動用收入為2780元。王教授每月應納稅額為(5350-2000)×15%-125=377、5元。
  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學校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278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2780-2000)×10%-25=53元。經籌劃后,學校支出不變,但王教授每月可節稅377、5-53=324、5元,全年共節稅324、5×12=3894元。
  三、選擇不同的所得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并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某公司職工,月工資收入為2500元。2008年3月份,王先生從某廣告公司獲得勞務報酬2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王先生的納稅情況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500-2000)元×10%=50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800)元×20%=240元,這兩項所得王先生共納稅額=50元+240元=290元。如果王先生將這兩項所得合并為工資、薪金所得共同納稅,則王先生3月份應納稅額為(2500+2000-2000)×15%-125=250元。顯然,對于王先生而言,將兩項所得合并納稅更合算,較前者可節稅290-250=40元。
  為達到此目的,王先生需將其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前者與后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前者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王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廣告公司簽訂合同,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一年可節稅40×12=480元。
  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如陳先生系一高級工程師,2008年4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30000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2000)×25%-1375=5625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稅5625-5200=425元。
  結論: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20000元以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要低,這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達到節稅目的;而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時(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則可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四、分解稿酬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按次納稅,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開計稅。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個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別按稅法規定進行費用扣除。這些規定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1.系列叢書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幾個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計算納稅,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節省納稅人不少稅款。值得說明的是,這種發行方式應使每本書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時,實際抵扣標準大于20%)。
  [例4]:谷教授準備出版一本關于人力資源管理的著作,預計獲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該著作,則谷教授應納稅額=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該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版,則谷教授應納稅總額=[(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見,經過籌劃,谷教授可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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