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貴港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7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匯編(六)總結如下:
  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產企業,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五)、“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明確“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企業所得稅優惠,此次總局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針對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況,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公告明確規定,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對農林牧漁業用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五、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總局令第46號)的規定,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免征車船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所稱的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
  六、印花稅
  印花稅政策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七、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39號)規定: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房產稅
  為支持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準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有關文件精神,對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政策問題規定如下:一、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二、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用于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以上規定于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九、購置符合條件車船免征車船稅?!盾嚧悤盒袟l例》第三條規定,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十、承受“四荒”土地免征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十一、農用地占用不征耕地占用稅?!陡卣加枚悤盒袟l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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