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丹東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介紹(二)總結如下:
  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6)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稅〔2008〕1號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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