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未轉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等原因,預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當作“預收賬款”處理。因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金馬地產公司2014年5月取得A項目預售許可證并于當月開盤,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金額1.2億元,按照合同約定,當月收款5500萬元,其余6500萬元于6月20日前全部按揭到賬。主管稅務機關規定,A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為15%。
  金馬地產公司在辦理2014年第2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預收賬款”本期貸方發生額1.2億元應當按照15%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1800萬元,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450萬元。通常情況下,企業還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500000
  在預售房款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計提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4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00
  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預售之前,會計上“主營業務收入”為0,而期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利潤總額往往會出現負數,也就是虧損。開盤預售時,一方面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計算實際利潤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金馬地產公司2013年待彌補虧損為500萬元,2014年第1季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第2季度會計利潤為-100萬元,則2014年第2季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800-500-200-100)×25%=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會計處理就出了問題,會計上反映應繳企業所得稅450萬元,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因此,筆者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預售時,應當將預計毛利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應的所得稅額貸記“所得稅費用”,將其差額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后的實際利潤額對應的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00000
  在填報2014年第2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第4行“利潤總額”本期填報-100萬元,累計填報-300萬元;第5行“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和累計均填報1800萬元;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本期和累計均填報500萬元;第9行“實際利潤額”自動生成1000萬元,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自動生成250萬元。這樣,會計上反映的應交企業所得稅與實際繳納一致,與季度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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