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財稅部門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2013年9月,《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后,財政部又制定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現就小微企業流轉稅的財稅處理做一探討。
  流轉稅優惠相關稅法規定
  《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應關注以下3點:
  1.小微企業享受免稅優惠有前提
  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增值稅暫免的優惠政策,而僅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是指除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繳稅。
  2.兼營行為會計核算要分離
  對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業務和增值稅業務,應分別計算其營業額,分別核算,分別免征營業稅和增值稅,而不是按合計營業額來確定是否征免稅。因此,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小微企業,一定要準確把握增值稅項目與營業稅項目的界限,健全會計核算,重視準確劃分并分別核算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收入,避免在納稅申報時混淆不同稅種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個稅種的收入超標,最終導致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
  3.銷售額(營業額)的確定
  對于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財稅〔2013〕52號文件所指的2萬元是指不含稅銷售額;對于營業稅納稅人,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財稅〔2013〕52號文件所指的2萬元營業額為含稅營業額。
  流轉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1.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財會〔2013〕24號文件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由于該政策中的2萬元屬于起征點概念,月銷售額超過2萬的,全額征收增值稅,只有月度終了,方能判斷是否免征。因此在會計核算時,必須遵循價稅分離原則。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及應稅服務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末匯總銷售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例1:某小微企業銷售一批貨物含稅收入10300元,在發生這筆業務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10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00
  在月度中間,不能合理確定本月銷售額是否超過2萬元時,正常計提應納稅額,假設本月只發生了該項經營行為,則符合免稅條件,將無須繳納的已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當月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00
  貸:營業外收入 300
  2.免征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提供應稅勞務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這是因為:營業稅核算是月(期)末按照營業稅應稅收入和適用稅率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因此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不需要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
  例2:某小微企業本月取得了5筆營業稅應稅收入,均為銀行存款,金額分別為4000元、60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全月營業額為19000元。
  取得*9筆收入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
  另外幾筆會計處理同上。本月營業額小于月營業額20000元,符合免征營業稅條件,營業稅是月底按營業收入計提,如果不超過營業額2萬元,可以不計提營業稅,不做計提營業稅的會計分錄,這也是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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