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兌現有兩種方法: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為兌現轉賬。
  取得支票后,就要將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機構)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從該提示的支票的發票人戶頭中,支付支票上記載的金額給持票人。
  公司通常都是以第二種方式兌現支票金額。將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為交換兌現,銀行將支票帶至票據交換所交換,由銀行之間處理。這時,付款銀行的發票人的存款余額不足時,這張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會被貼上不能付款的箋條而退還。
  某些時候也可由*9種方式使支票兌現,但如果付款銀行是在外地,這么做就很無效率,而且不經由票據交換所,若發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時,彼此間的糾紛就很難處理。因此,為確保安全及便利性,還是經由銀行代為交換兌現。
  有些發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無29日,付款日仍寫29日,6月無31日,也開6月31日,遇到這種情況,依《票據法》規定,仍依當月最后一天為付款日。支票若經發票人向銀行提出止付的申請,付款銀行就不得支付金額給持票人。會計人員在收到支票的當天或第二天,就應該立刻將支票轉入銀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還可以行使追索權,具體條件如下:
  (1)在提示期間內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銀行拒絕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額不足等理由,提出兌現的支票就會被拒付,然后從銀行退回給持票人。這種情況下,雖然支票被拒付,但對持票人而言,有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要求支付該支票上的金額或利息等的權利,此種權利就稱為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必須具備上列二項條件。上述*9個條件是指發票日后10日內必須提示兌現。如果過了提示期間,發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該支票的追索權也隨之取消。
  要證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銀行會開立拒付的證明。其有關文句是支票,由于x理由,無法兌現。X年X月X日X銀行X分行,經理X印。票據拒付被退票時,拒付理由的箋條會隨著支票退還給持票人。
  如果票據遭退票無法領到現金,即可行使追索權。如果行使了追索權,而發票人或背書人無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話,就會導致訴訟案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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