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原是生產經營機床附件的國有企業法人單位,由于經營虧損已停止生產經營。目前,上級單位決定利用原廠區占用土地建造職工住宅,形式為集資建房,最終要為職工辦理產權證。請問在建房售房過程中我單位如何納稅?
  【解答】
  按照目前政策,對企業集資建房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即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通過職工集資方式建房:
  一是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是必須符合城市的規劃;
  三是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對于采用職工集資等方式建房的,《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對于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集資建房,除建筑施工企業應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建設單位不需要再繳納其他稅金。但對于以集資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的,要對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轉讓行為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