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從事加油站相關測漏服務的,為客戶開具的是其他服務業的發票,請問計征營業稅是不是按開具發票上的金額計算?要不要扣除服務成本?如果業務地不在本市,是不是要到業務發生地去申報納稅?
  【解答】
  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在修訂前后的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等相關文件中,分別規定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差額計算營業額,即“營業額=營業收入-符合規定的營業額減除項目”。但這些“特定情況”是需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列舉的,而目前尚未見到問題所述業務的營業額可以差額計稅的規定,因此,應該是以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不能扣除服務成本。稅法所說的營業額通常情況下就是問題所說發票金額,但如存在折扣或者未開票的價外收費等情況時,營業額也可能與發票金額有所不同。
  ⑵因為你公司是固定業戶,業務地不在本市屬于稅法所說的外出經營。按1993年發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按照2008年修訂后的新條例,除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精神,納稅人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這些規定在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后如何協調與銜接,尚待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