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9條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也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準,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