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市地稅局了解到,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范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將對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作出新的調整。
  據市地稅局介紹,該政策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解釋,此文出臺前,原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一直是按《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即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2014年1月1日起,財稅〔2014〕1號文廢止了原規定,改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