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一般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中期會計政策變更時,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要求,對以前年度比較中期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和這些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進行追溯調整;同時,涉及本會計年度內會計政策變更以前各中期會計報表相關項日數字的,也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和可比中期會計報表期間一貫采用。反之,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以及不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也應當說明理由。
  企業中期財務報告中應披露下列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
  (1)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積影響數,包括對比較中期會計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數及以前年度可比巾期損益的影響數;
  (2)會計政策變更對變更中期、年初至變更中期末損益的影響數;
  (3)會計政策變更對當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前各中期損益的影響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