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規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1995]48號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因此,貴公司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如果維修基金計入房價,則可以扣除,但維修基金不在開發成本范圍之內,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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