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合同概述
(一)建造合同的定義和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筑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所指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建造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
1.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底(即資產),建筑資產的造價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確定;
2.資產的建設周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
3.所建筑資產的體積大,造價高;
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撤消合同。
(二)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筑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固定造價合同;另一類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比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棟辦公大樓,合同規定建筑大樓的總造價為2 000萬元。該合同即為固定造價合同。又比如,某建筑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條100公里長的公路,合同規定每公里單價為600萬元。該合同也是固定造價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筑合同。比如,建筑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筑合同,為客戶建造一臺大型機械設備,雙方約定以建造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價款以實際成本的2%計算確定。該合同就屬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國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它們各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是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是則主要由發包主承擔。
二、合同收入
(一)合同收入的組成內容
合同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訂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訂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二)合同變更收入的確認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合同建筑一棟住宅樓,合同執行到三分之一時,客戶提出改變原住宅的部分戶型設計,并同意增加變更收入100萬元,這就屬于合同變更。
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加以確認: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如果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則不能確認合同變更收入。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合同變更收入確認,僅指合同變更收入可以計入合同總收入,而不是說將其在當期損益中確認。以下提到的索賠款、獎勵款收入確認也有類似的含義。它們何時計入損益,在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部分討論。
(三)索賠款收入的確認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比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了一份金額為1 000萬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電站。合同規定的建設期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時,合同還規定,發電機由客戶采購,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裝。該合同執行過程中,客戶并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發電機交付承包商。為此建造承包商要求客戶支付延誤工期款80萬元。這就是發生索賠款的例子。
因發生索賠而形成的收入即為索賠款收入,其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如果不能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則不能確認索賠收入。 在上例中,建造承包商的初始收入為1 000萬元。根據雙方談判的情況,客戶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誤工期款80萬元。根據以上確認條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將因索賠而增加的收入80萬元確認為合同收入的組成部分,即2000年該項建造合同的總收入應為1 080萬元。假如客戶不同意支付延誤工期款,則不能將80萬元計入合同總收入;假如客戶只同意支付延誤工期款40萬元,則只能將40萬元計入該項合同總收入,即2000年該項建造合同總收入為1 040萬元。
(四)獎勵款收入款的確認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比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了一項合同金額為9 000萬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橋,合同規定的建設期為1998年12月20日至2000年12月20日。該合同在執行中于2000年9月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標準,并有望提前3個月完工。客戶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獎100萬元。這就是發生獎勵款的例子。
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加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如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則不能確認獎勵款收入。
三、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其中,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2.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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