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購入材料時巳有發票,后用這些材料自制設備,完工后結轉固定資產,上述材料發票可作為該項自制設備的發票嗎?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以及《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你單位購進原材料時,相應發票已作為原材料成本的原始憑證入帳,該發票當然不能再重新作為固定資產成本的原始憑證入帳;對單位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等等費用,也即實際的成本,作為其入帳的依據。并按以該成本入帳的數額為基礎計提折舊。因此,在固定資產系自制的場合,并不必須以發票等作為入帳的憑證。正如同企業生產的產品,其產品的成本由企業根據其生產活動的實際入帳,并不要求以發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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