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9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9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以上規定,對企業采取以上手段而少計利潤,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9款規定處理。對企業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9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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