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配額是直接限制本國商品出口的一種措施。在一定時期(1年或半年甚至1季度),國家對某些商品規定*6的出口數量或金額,以便減少該商品在國外市場上的銷售,從而維持較高價格或緩和國內市場上的供求矛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日常活動”是新收入準則界定收入的關鍵,而新《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使出口數量的使用更為靈活。其中規定出口數量可以轉讓,使長期以來地下轉讓出口數量這一經濟現象正式取得了認可,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
新收入準則按照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出口數量(配額)轉讓屬于讓渡資產使用權。
會計處理:出口數量轉讓收入應在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轉讓行為后,根據雙方協議確定的轉讓價格確認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所轉讓的是中標取得的出口數量,應將已經交納的中標保證金或中標金確認為其他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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