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9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對于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沒有規定具體的抵扣時限,可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處理相關抵扣事宜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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