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該公司在外市承攬了一項工程,工期大約5個月,準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該公司營業稅是在地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國稅部門繳納,應如何申請開具《外管證》。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權限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哪級辦理的,哪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對總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根據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知,《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企業外出經營活動作出相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企業所有應稅所得納入監控范圍,企業申請開具《外管證》后,企業所得稅可以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核算并申報繳納。因此,國稅部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國稅部門申請開具,地稅部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開具,即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分行業或項目),應按《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及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如果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則分別向經營地國稅、地稅辦理報驗登記登記)。
同時納稅人還需注意的事項是: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高頓網校溫馨提示:高頓網校為您提供權威、專業的初級實務、高級實務、稅務處理、技能拓展、全面會計實務等資訊。在線會計實務試題,每天免費直播上課,更多精品網課免費試聽。高頓網校會計實務頻道為大家提供大量的會計入門基礎知識,對會計從業人員非常有參考價值。
會計實務精彩推薦:2016年財會考試月歷2016年財會考試信息指南會計職稱新人成長攻略初級會計實務知識詳解會計人必看知識!如何做會計報表財會專家解讀:會計電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