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這個標準是怎么確定的呢?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規定,在這里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么要這樣設計呢?本文認為,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O%,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于是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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