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南京某餐飲公司股東王先生將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權以平價轉讓給朱先生。王先生認為平價轉讓沒有增值,因此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人員經核實發現,截止轉讓前,該餐飲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一直未變為3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200萬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該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正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凈資產為500萬元,王先生占有凈資產份額為500萬元×40%=200萬元,平價轉讓價格為出資額300萬元×40%=120萬元,低于對應凈資產份額,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權時不存在合理稅費,稅務機關按照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王先生應補繳個人所得稅(200-120)萬元×20%=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