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規定條款:
(一)工傷保險的繳費機制
1.征繳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4.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條件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內容
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③康復性治療費;
④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
①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⑤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輔助器具裝配費
3.傷殘待遇
(1)條件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
(2)內容
①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③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
4.工亡待遇
(1)條件及內容
①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②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標準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四)工傷保險的其他規定
1.工傷保險費用支付途徑
工傷保險待遇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部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包括: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2)5~6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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