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是企業總經理等管理層,受股東會委托,管理企業,履行股東交待的任務完成情況。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另一種說法就是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管理權的分離,企業管理者并不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通過委托管理者來管理企業。
受托責任觀
受托責任是一種普遍的經濟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一個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個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應承擔所托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托責任。
受托責任觀定義
現代社會生活中,受托責任關系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政治家應對選民負責;人民公仆應對人民負責;董事應對股東負責;經紀人應對股票持有人負責;個人和組織應對不同利益集團負責。
受托責任觀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井鳩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羅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獻有井鳩雄士所著的《會計計量理論》。
受托責任觀的發展與公司制和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休戚相關,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為代表的企業形式開始出現并廣泛流行,隨之而來的便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資源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資源的受托方(資源經營者)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資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資源。委托方關注的是委托財產資源的保值與增值。受托方因此承擔合理、有效地管理與應用受托資源,使其盡可能地能夠保值增值。受托方有義務及時、完整地向委托方報告其受托資源管理的情況以解脫受托經濟責任。委托方通過相關的法規、合約和慣例等來激勵和約束受托方的行為。
因此,受托責任觀認為會計目標就是以恰當的方式有效的協調委托和受托的關系,為了真實、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托方的經營狀況,就必須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在會計處理上,強調可靠性勝過相關性。會計信息使用者更關注會計報表中的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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