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是境內開采礦產資源對煤炭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煤炭行業根據銷售數量或者自用數量繳納資源稅。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
原煤的計稅依據及稅額計算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煤炭應稅產品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中不包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一、煤炭資源稅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應稅煤炭銷售額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適用稅率
1、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
2、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關于稅收優惠
1、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我國實行的煤炭資源稅是從價計征,因此煤炭資源稅稅率是有一個稅率幅度的,幅度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每個地區根據煤炭資源的條件以及企業的承受能力的大小等等來擬定煤炭資源稅稅率,稅率的擬定結果是每個地區的省級政府擬定的,國家財務部和稅務局負責擬定跨省的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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