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順序: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例外規定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⑤被告一方被注銷戶籍。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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