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基本制度能撤銷。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具體含義是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的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
3.撤訴必須合法。
4.撤訴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撤訴應當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書。
6.撤訴必須經法院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原則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管轄規則、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1.一般管轄規則:“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規則,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規則,港口所在地法院。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規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3.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管轄規則,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管轄規則: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
②保險合同糾紛管轄規則,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③票據糾紛管轄規則,被告住所地法院;票據支付地法院。
④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管轄規則,公司住所地法院。
⑤侵權行為管轄規則,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權行為地法院。
5.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①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②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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