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關于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
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由于這個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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