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指出資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為股東,如國家公務員。法人作為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公司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股東出資制度——關于出資方式的司法解釋

1.以非貨幣財產出資
(1)未依法評估的非貨幣財產(先評估,后認定)
①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
②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出資后貶值的非貨幣財產(貶值風險的承擔:約定→公司承擔)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先補正,后認定)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需要登記的財產出資
(1)已交付,未辦理權屬變更(先變更,后認定)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①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②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先交付,后認定)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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