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在九月份,經濟法這一門科目,需要大家在備戰后期加強記憶。今天學姐將證券法相關考點給大家整理出來,大家一定要話時間理解學習喲!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交易

1.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基金份額的終止上市
(1)不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主要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虛假陳述行為、欺詐客戶行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進行相關證券的買賣活動,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2.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6)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3.虛假陳述行為
虛假陳述行為,指行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發生重大遺漏的行為。虛假陳述行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3)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4)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
4.欺詐客戶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違背客戶真實意愿,侵害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有以下情形: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4)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5)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2)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3)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4)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